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果其仅负责联络,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取得营业收入或虽取得营业收入,但采用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其任职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在该机构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或负担,并以此来判定其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