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者均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并没有立即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还是劳务关系,就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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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女职工林某2016年4月已满50周岁,她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至2016年12月份。由于至2016年4月其缴费时间不足15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社保。2016年7月份,林某被查出患乳腺癌,林某向A公司提出休病假并享受有期待遇,而单位认为因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不受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享受医疗期待遇,并要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结算至8月份并终止其劳务关系。为此林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请求裁决她2016年5月至7月与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
【评析】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
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即可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就法定退休年龄而言,企业男职工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为55周岁。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上与《劳动法》相比有所调整,修改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的调整,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难题,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却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考虑到两部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规定有冲突,为了衔接两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统一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又予以补充规定,即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均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并没有立即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就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事宜。
对此,笔者建议从如下角度来分析该问题:
第一种如果劳动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应当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为劳动关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属于劳务关系;
第二种是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力单方终止其劳动合同。但若用人单位没有行使该终止权力,继续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那么双方仍然系劳动关系。
本案中林某属于第二种情形下,即该员工与单位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