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简介:2013年2月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合同,担任销售经理职位。2015年8月黄某生育一女,而黄某并未结婚,属于未婚先育。公司在得知情况后,以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违反公司内部规定为由,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
黄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认为内部规定没有告知,不具有效力,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未婚先孕,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虽然黄某未婚先育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但并没有构成刑事责任,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并未将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其违反了《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违反内部规定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未婚先育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有权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均没有规定员工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度制定,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不能作为管理和处罚员工的依据。因此,该公司不能将未婚先育的黄某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即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及程序要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型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加,律师唯有不断探索、研究和学习,才能提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