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条例,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不少人关注,现在休产假的人能否享受新政福利,省卫计委表示,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对广东女性的又一利好消息是:新条例将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省卫计委主任段宇飞表示,这一修改是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作出的。
去年底修订的条例将此前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不再另行发文
深圳市卫计委表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
深圳晚育假仍然有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深圳妈妈休产假天数:
①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193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③ 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天数。
符合23周岁后生育一胎的:
1、如果是顺产,可休产假:98天+80天+15天=193天
2、如果是难产,可休产假:98天+80天+15天+30天=223天
生育二胎的:
1、如果是顺产,可休产假:98+80=178天
2、如果是难产,可休产假:98+80+30=208天
多胞胎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再累加天数的,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计生方面的假期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条件生育的,还有15日晚育假。
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
难产的可再增加30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15日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假期从开始之日算起至结束之日,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若不执行可向部门提出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维权。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省内各单位应执行广东省条例
面对这些政策落地执行遭遇困难的情况,广东省卫计委表示,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后,当日在“广东人大”官网公布。
广东省卫计委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省内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表示,以没有收到红头文件为由不执行新法,不符合法律实施的要求。对于一些企业(公司)尽量减少用人成本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老板们应该明白,这个是大势所趋,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目光不宜太过短浅。“我们呼吁政府和社会要高度关注女员工的权益保障,这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
9月29日,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施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
正在休产假的假期也可以延长!这一消息让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纷纷表示“普大喜奔”,“太开心了,可以在家多陪宝宝了。”
但是新政策的落地执行,在一些单位也遭遇到困难。有企业爽快地让员工继续休假,有的表示“文件没下发,按旧政策执行”。
“请问正式的文件什么时候会下发到各个区?我向单位提出延长假期,单位回复说要等正式文件下发到区里才批准。”“我们公司根本不理广东省发布的条例,说深圳没发布,我解释也没用,怎么办呢?”……这些天,深小卫后台被焦急的妈妈们问“爆”了。
广东产假新政策问答(7个你关心的问题)
1、当前,广东的产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的产假天数如下: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80天的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难产假(如难产的)+多胞胎假15天/多一人(如生育多胞胎的)。
另外,深圳市的产假天数,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的晚育假(24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
当然,深圳市的计生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晚育假可能会取消,而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30天奖励假(也可能不再增加了,毕竟,广东省的产假天数已经遥遥领先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了。PS:甘肃、黑龙江的产假天数是180天,超过广东的178天)。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2、破腹产是不是难产?
答:在广东,破腹产以及III度会阴破裂者,均会认定为难产。
法条链接: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六条: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破腹产、III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3、广东省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施行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是否适用新条例,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答: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广东省计生委答复: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天的奖励假(即之后生育的,以及产假没休完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即产假已经休完的,就不再享受80天的奖励假)。
4、如女职工的法定生育假期于2016年9月29日届满,是否适用新条例,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署;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对于“以前”、“以后”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
但通常理解,“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
我们从法院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认定也可以看出,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了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如:2016年9月29日前支付30万元,在2016年9月29日当日支付,法院判决认定是可以的)。
所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计生委的答复: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应理解为包含了2016年9月29日当天休完产假的情况。
5、女职工能不能申请提前休产假,比如:提前4个月?
答: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目的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如允许女职工超出法律的规定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比如,提前4个月,就会导致,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的剩余产假天数可能不足以保障其恢复身体健康,故原则上,女职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即使其申请提前休产假,单位也准许了,应理解为事假,而不作为产假处理。
司法实务中,上海的法院曾有类似的判决认定。
6、广东的陪产假是怎么样的?
答:广东的陪产假是15天,广东休陪产假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法条链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7、在广东,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否顺延?
答:在广东,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不顺延的,也就是说,产假天数和陪产假天数是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
法条链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九、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PS:该规定虽然只规定了公休假日(即休息日),没规定法定节假日,但实务中产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也是不延长产假天数的)
单位拒绝依新规延长产假,女职工如何维权?
第一种维权方式: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予以罚款。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予以罚款。
第二种维权方式:按照新规休产假158天后上班。
女职工按新规休产假178天后去上班,如果因为在98天后不去上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开除了女职工,女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再次履行劳动合同前的工资损失,也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两者选其一,不能并用哦)。不过此种维权方式可能导致女职工工作没了,风险过高,正好要辞职或跳槽的女职工才可以考虑哦。
第三种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规定的产假天数没有达到或超过178天,女职工可以以用人单位的产假规定违法为由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意,如果以用人单位的产假规定违法为由辞职,应保存好以产假规定为由辞职的书面证据,如果没有书面证据的,应录音、录像、拍照等。
以上三种维权方法仅供参考哦,第二、三种方式都可能导致没有工作了,慎用。
疑问:女职工在公司要求下提前上班,产假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女职工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标准支付3倍工资?
关于这个疑问目前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享受。理由是法定休假日仅仅包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产假不是其中规定的休假日。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享受。《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没有法律排除产假不是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故产假期间工作就应该依法支付3倍工资
小编认为:在产假期间工作,不可以享受3倍工资。因为对《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应该做扩大性解释,否则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将法定节假日界定为11天。这正是计算“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资”中的法定休假日,其中并不包括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