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单位因未足额缴被女工举报 现单位又以违背入职承诺将其解职
辞退怀孕女工 俩公司联手仍败诉
周丽娜所在的科技公司清楚地知道:不能无故解除怀孕女工的合同。可是,考虑到女工怀孕生育后的支出,以及该女工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之间的反差,该公司“铁了心”要开除她。
由此,她在新单位入职三个月后被解职,通过3场官司才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曲折经历。今年以来,为讨要生育保险等待遇,面对前工作单位和现工作单位的合力夹击,她又打了3场官司。在致诚公益律师霍微鼎力支持下,她沉着应对,最终讨回9万余元生育津贴及其他经济补偿。
违背入职时不怀孕承诺 单位以不诚信辞退女工
谈起两年多来的遭遇,周丽娜说她最痛心的是“受不了单位的折腾”。
因在原单位不开心,2013年12月7日,周丽娜通过招聘的形式来到现在这家科技公司应聘。经两次面试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入职三个月后,她意外怀孕了。
“当时,我已经有了一个孩子,腹中这个小生命让我倍感压力。”已经38岁的周丽娜说,不说别的,仅生活的压力和精力的不足,就让她多次产生放弃再次生育的念头。但在父母极力劝说下,她坚持了下来。
公司得知周丽娜怀孕后,于2014年2月向她发出通知:“2013年12月7日,即本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任命你为部门经理。然而,在六个月试用期内,你工作表现不佳,业务能力未达到岗位要求,故本公司依据相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周丽娜收到这一通知后,与单位多次沟通,希望继续保留。她表示,虽然自己怀孕,但可以克服身体上的不适,一如既往地把工作做好。
“入职时,你说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并承诺不再怀孕生子。公司就是根据这一点,才决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你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违背自己的承诺,是不值得信任的!”公司老板陈某不仅不再相信她,还说她人品极差。
陈老板认为,她的怀孕将给工作带来极大影响,单位付出的时间、物质成本远比她带来的效益高很多,因此,必须辞退她。
谎称员工跨俩单位就职
法院终审认定没有依据
年龄大,加上怀孕的种种不适,让周丽娜天天都感到疲惫。此时,还要面临失去工作岗位和生活来源的压力。想想自己苦苦哀求和老板的讽刺挖苦,她再也忍不下去了。于是,她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开庭时,公司为规避无故开除怀孕女工的事实,把自我辩护的重点放在周丽娜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上。公司的主要主张是:周丽娜入职时并未与原工作单位,即北京某空调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其向本公司出具的是虚假材料,并导致本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该证据是周丽娜前工作单位,即空调公司给她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根据这个时间,公司认为其与周丽娜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12月7日,而周丽娜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12月23日。由此可以说明: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周丽娜还未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周丽娜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周丽娜认为,其与前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于当年12月6日已解除,然后按照与科技公司约定的时间7日报到,并签订的劳动合同。而23日,是她去前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要求单位出具了这份解除证明。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周丽娜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认定科技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该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不按时缴社保
为讨还生育保险再维权
经过曲折的诉讼,周丽娜胜诉了。但短暂的胜利,没能挡住诉讼大门的再次开启。
重新回到公司上班后,陈老板处处对周丽娜进行刁难。譬如,不按时为她缴纳社会保险,推迟发放她的工资,老板亲自或安排他人专项检查她的工作质量,其稍有懈怠就会遭到严加训斥……
由于处在孕期,周丽娜竭力安慰自己,强忍下去。几个月后,她顺利产下一个男婴。待产假期满后,她开始找公司讨要生育保险等待遇。这让陈老板对她更加不满,吩咐各部门不要理睬她。
无奈,周丽娜只能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关产假待遇。仲裁结果很快出来了,科技公司再次败诉。
公司单方进行司法鉴定
结果没能证明自身主张
科技公司一看形势不妙,陈老板特意找到周丽娜的前工作单位,了解其个人情况。当年,空调公司由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曾被周丽娜投诉。社保稽核部门对其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罚,故该单位对她一直怀恨在心。于是,就说了周丽娜许多坏话,如人品不好、不团结同事、工作不认真等。
了解这些信息后,科技公司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周丽娜提供的前单位的《解除证明》进行司法鉴定,想通过证明该“解除证明”是伪造的,来否认其与周丽娜所签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进而推翻此前的所有司法判决。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解除证明》落款处的“北京某空调公司”字迹与检材上其他机制字迹不是由同一机具制作完成;2、无法判断检材上机制文字“北京某空调公司”印章印文形成的先后顺序。
庭审中,霍律师提出:从这一鉴定无法得出该证据是伪造的结论,也不能得出劳动合同无效的结论。由于这份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进行鉴定,可靠性较差,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退一步说,即使该鉴定结果可以采信,也只能证明该字迹与其他机制字迹不是同一机具制作完成,不能证明是伪造的。此外,法律并未规定一张纸上的所有字迹必须在同一机具上打印完成,再加上印章印文的先后顺序无法判断出来,故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更不能证明公司的主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主张的解除证明系伪造,但其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对证明上所加盖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亦无法证明其主张,故科技公司关于周丽娜以欺诈的方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遂判决科技公司向周丽娜支付相关产假待遇。
两家公司合力攻击员工
事实难改单位输理赔钱
一审败诉后,科技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这次诉讼是科技公司的最后希望,所以,该公司申请空调公司董事长出庭作证,以证明《解除证明》是伪造的。证人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周丽娜的离职时间是12月23日;我公司在2013年11月变更了名称,以前的公章不再使用,所以,12月23日的离职证明是周丽娜伪造的”。
对于证人的这一证言,霍律师一口气问了8个问题:“一是证人与科技公司老板是何种关系?二是该单位是否存在被周丽娜投诉,进而被有关行政部门罚款的情况?三是是否清楚周丽娜与科技公司的诉讼情况?四是基于何种目的到法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五是周丽娜提供的《解除证明》落款处的盖章是否是该单位的公章?六是该公司名称变更后公章如何处理?是否清楚操作流程?七是名称变更后是否存在继续使用原公章的情况?八是该单位的公章是否由周丽娜保管?”
针对律师的提问,证人解释说,以前不认识科技公司的陈老板,是因为周丽娜与科技公司有诉讼后,陈老板找到他,然后认识的;本公司存在被处罚的情况;其作证是为了让周丽娜的不道德行为得到遏制,不再能损害其他公司的利益;至于本公司的公章,认可是真实的,但他本人对企业变更名称后的公章处理程序不清楚;其公章是专人保管的,在公司名称变更后,新的公章还没做出来前,偶尔还会用旧的公章。
律师的一系列发问,加上证人的一一回答,进一步印证了《解除证明》的真实性,并不是周丽娜伪造的。同时,霍律师提出,已经生效的二中院判决科技公司继续与周丽娜履行劳动合同,其前提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有效,故该判决实际已就劳动合同效力作出认定,故科技公司上诉再次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再做处理。在劳动合同效力已确认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应当向周丽娜支付相关产假待遇。
经过三次开庭,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周丽娜再次胜诉,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生育保险等各项补偿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