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部办公厅《职工基本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
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
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广东省的做法是每年年初广东省部门会公布广东省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界时我市社保部门对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调整。在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结算适用上上年度的记账利率,在记账利率公布后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全年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