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祝某。八个月前,我因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不仅花去20余万元费用,还落下五级伤残。祝某基于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担心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曾故意制造相关事端,以至于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
而今,祝某扬言说,工伤认定应当以申请时存在为前提。现在,其营业执照被注销了,意味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已经不复存在,我与其随之没有了劳动关系,自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也不应做出工伤认定。
请问:祝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读者:邓玉芳
邓玉芳读者:
祝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不仅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祝某也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也同样表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即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关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确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其中的劳动关系,只是强调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在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的
另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将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否定工伤的条件,不仅会助长用人单位像祝某一样想方设法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还会导致受伤职工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最终违反立法目的。(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