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集体劳务输入本市工作,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2)在外地已退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
(4)内部退养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