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每年应在相应月份内向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在退休月前三个月内,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出生年月前三个月)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