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的措施。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截至2015年底,中央层面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据统计,仅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取消收费超过600项。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2014年6月16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的透明度,对按照、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6个部门70大项93小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0至22项不等;全国政府性基金共23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共4个部门6大项8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3小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上收费项目均已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各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表格详见附录一、二、三)。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自2013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等21条惠企减负政策措施,供企业查询了解。
收费减免政策 | ||||||
序号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政策执行时间 | 惠及企业类型 | 政策类别 | 政策形式 |
一、政府性基金 | ||||||
1 | 1、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2、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 2016年2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政府性基金 | 停征 |
2 |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2016年2月1日起 | 缴纳义务人 | 政府性基金 | 免征 |
3 |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缴纳义务人 | 政府性基金 | 免征 |
4 | 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政府性基金 | 免征 |
5 |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 2014年12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有关收费基金 | 取消、停征 |
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
6 |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租赁手续费 2、农业部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 4、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5、旅游部门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 2015年11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 |
7 | 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 2015年10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 |
8 | 取消以下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管理费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商务部门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4、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 |
9 | 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详见政策文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 2013年11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 |
10 | 在全国统一取消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等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详见政策文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2013年8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 |
11 | 1、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海关部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3、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 2015年11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停征 |
12 | 暂停征收以下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停征 |
13 | 免征以下3部门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3、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 2016年5月1日 | 所有企业和个人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免征 |
14 | 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 3、交通运输部门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4、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5、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6、新闻出版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7、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 9、旅游部门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免征 |
15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如下: 1、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养老和医疗机构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免征 |
16 | 在全国统一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详见政策文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2013年8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免征 |
17 | 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第六条 | 小型、微型企业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免征 | |
18 | 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公安部门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2、交通运输部门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3、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中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2013年10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收费标准 |
19 | 降低以下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 2、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3、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渔业船舶登记费 4、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5、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6、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2015年10月15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收费标准 |
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0 | 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 ) | 2015年9月20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取消 |
21 | 1、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 2、2015年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 ) | 2015年9月20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降低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