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致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支持的问题
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并取得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因用人单位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劳动者转而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仅裁决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劳动者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现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部分法院对法院应否受理此类案件存有异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因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法院应首先向劳动者释明此类纠纷可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反映并予以解决。如劳动者坚持诉讼的,则应区分不同诉请作出不同处理。
如劳动者诉请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的,法院可以该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劳动者诉请;若劳动者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该诉请法院可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