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困难群体费用负担
提高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称,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体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困难群体居民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进行提高。
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参加我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待遇时,起付标准由其本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下调至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
提高上述困难群体居民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增加的支出,暂由我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纳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显示,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在享受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重疾险”)待遇时,起付标准由其本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下调至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
据悉,为进一步减轻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深圳市人社局结合深圳实际,对困难群体居民的重疾险待遇进行提高。
具体而言,即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经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参加深圳市重疾险后,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由相关单位支付80%。
据了解,提高上述困难群体居民的重疾险待遇所增加的支出暂由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纳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