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协商调岗降薪须补足相应工资差额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梁某担任某信息科技公司法务总监,月基本工资13333.6元,绩效考核工资3333.4元。2014年1月1日起被公司调岗为公关专员,基本工资7200元,绩效考核工资1800元,调岗原因为梁某未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2013年绩效考核未达标。2014年2月10日,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梁某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出现差额的原因为信息科技公司对其作出调岗调薪,但公司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就调薪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且梁某明确表示不认可调薪,故判决公司仍应按照梁某的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7667元。
解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及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即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二是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信息科技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就调薪事宜与梁某进行协商并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其单方调薪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