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各地关于产假的规定不一致,以上海为例,《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产假增加30天。所以,上海市产假总天数为原有的98天产假加上30天生育假,共计12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由于产假是法定假,用人单位对于女工休产假请求,必须无条件准许。
产假与省里统一 最少178天
今后产假怎么休?市卫计委指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对产假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对“80日奖励假”作出了规定,综合考虑,深圳的《若干规定》未对产假作出相关规定。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最少可休178天:
1.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2.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