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原单位留用,工伤待遇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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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系某铁路器材公司技术工人。2014年6月,在张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后,单位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但经双方协商,张先生继续留在公司做技术顾问。为提供安全保障,公司继续按月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7年3月27日晚将要下班时,正在清理车间卫生的张先生不慎被电击伤。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受伤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而张先生属于退休后被单位留用人员,其留用期间并非劳动关系;至于单位为张先生继续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予以退还。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有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等
综上,无论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还是依公平诚信原则,张先生都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