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超龄农民工受伤,照样可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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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一直生活在乡下的李阿姨入职到市郊某印刷厂任操作工。因这项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单位为她办理了工伤保险,并按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单位未与其签订合同,也从未为其办理基本待遇。
2015年11月,年满50周岁的李阿姨未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在印刷厂上班。2016年12月22日,她下班途中因雪后路面光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警方认定,李阿姨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人社局认定李阿姨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是,当单位向社会保险局申报李阿姨的工伤待遇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李阿姨在发生事故时已达52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对于李阿姨这种无、无养老保险待遇、无退休金之三无人员,即使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待遇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出其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既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那么,人社局就应当在工伤基金中支付李阿姨的相关工伤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