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税出台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新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
(一)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二)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个人所得税减征程序
(一)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二)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3.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4.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
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资格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对残疾人、孤老、烈属身份有疑义的,可函请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材料,函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残疾人、孤老、烈属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对纳税人以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信息交换
残联部门应将我省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名单信息定期交换给地税部门,以加强对残疾人等有效证件的管理。由省地税局会省残联明确信息交换方式。
六、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九、《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出台《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公告》内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有关进行梳理解读。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对在广东省内取得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殊人群,减征个人所得税。这些特殊人群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残疾人,二是孤老,三是烈属,四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残疾人、孤老和烈属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残疾人、孤老和烈属取得的下列五类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三是劳务报酬所得;四是稿酬所得;五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免?
根据《公告》规定,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征80%。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四、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免?
根据《公告》规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经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免金额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五、《公告》出台后,我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有何变化?
2001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粤地税发〔2001〕159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对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遭受自然灾害的个人由税务机关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减征。减征个人所得税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按权限分级审批。
《公告》出台后,我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发生以下变化:
一是将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
二是将残疾人、孤老、烈属年生产经营所得3万元(含3万元)以下减征100%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三是将残疾人、孤老、烈属年生产经营所得3万—5万元(含5万元)减征50%提高到超过10万元部分减征60%。即对残疾人生产经营所得超过10万元部分减征60%个人所得税。
四是将生产经营年所得5万元以上不予减征的规定,调整为10万元以上超额累进的减免办法。
五是明确9万元作为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同一纳税年度的减免限额。主要考虑到对收入畸高人群减征幅度的限制。
六是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个人,明确最高减征幅度与残疾人工资薪金减免幅度一致。
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孤老、烈属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
《公告》规定,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办理减税时,纳税人或其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3.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4.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七、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对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2016年7月1日之后取得的,可享受《公告》优惠;对于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其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公告》优惠。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具体抵减或退税手续请详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
1.中国公民张某为残疾人,是广州市一公司职员,2016年10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工资收入8000元,奖金2000元。
由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8000+2000-3500)×20%-555=745(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张某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745×(1-80%)=149(元)。减免税额为596元。
2.中国公民王某为烈属,2016年10月取得劳务报酬15000元。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额(未减免前)=15000×(1-20%)×20%=2400(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1-80%)=480(元)。减免税额为1920元。
3-1.假定某运输个体户陈某为残疾人,201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取得运营收入19.2万元;发生运营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6万元(假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符合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规定,该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陈某作为个体工商业主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9.2-6-4.2=9(万元);
(2)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9×30%-0.975=1.725(万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陈某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减免税额为1.725万元。
3-2.假定某运输个体户陈某为残疾人,201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取得运营收入29.2万元;发生运营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10万元(假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符合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规定,该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陈某作为个体工商业主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29.2-10-4.2=15(万元);
(2)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15×35%-1.475=3.775(万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陈某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75-2.025-1.75×60%=0.7万元,减免税额为3.075万元。
3-3.假定某运输个体户陈某为残疾人,201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取得运营收入84.2万元;发生运营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30万元(假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符合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规定,该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陈某作为个体工商业主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84.2-30-4.2=50(万元);
(2)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50×35%-1.475=16.025(万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此时优惠额=16.025-5.6(注:16.025-2.025-14×60%=5.6)=10.425万元,超过9万元上限,减免税额应按9万元计。因此,陈某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25-9=7.025万元,减免税额为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