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2-08-03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浏览 :
伤残抚恤管理办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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