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入 投资纳税户籍迁入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入户条件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身份条件和纳税条件:
(1) 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
(2)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
(3) 在深圳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24万元以上;
(4) 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除就业个人外,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企业或个人缴纳和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规定1倍以上的,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不包含55周岁);
3、不属在编干部、职工;
4、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入户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个人就业的提供受理日起最近连续三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公司历次变更列表及近三年涉及公司法人、股东、投资人、股权变更事项的详细信息)。个人就业者除外;
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纳税证明(申请人出资比例变更的,纳税证明分变更前、后比例提供);
4、申请人、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下随迁子女可免提供);
5、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提供配偶户口簿。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提供本人或亲友房产(不动产)证原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加盖拟入户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的标准地址采集单。
(3)挂靠亲友家庭户。提供户主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提供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5)配偶单位集体户。提供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本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证明、加盖配偶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6)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提供本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证明、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请
关注“深圳公安” 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身份认证后,点击“民生警务”,在“户籍迁入”业务中选择“投资纳税迁户”,根据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及上传材料图片信息。
(二)预审核
1、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
2、补正材料、办理通知等信息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可查询审批进度、在办业务、待正业务,请牢记登陆密码并及时关注。
3、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核验材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预审核通过的申请(微信推送信息知会申请人),本人须持申请材料原件及A4纸竖向复印件前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准入科核验证件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2、证件材料核验无误的,给予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广东省户籍居民户籍迁入一站式办理,免予签发),袋封申请材料复印件交申请人签领。
(四)办理户口迁出,预约登记入户
1、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籍签发的《户口迁移证》、袋封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申办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及相片一张(1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登记入户(其中入户地选择在亲友房产落户或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须业主或户主一同前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