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商务网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此外,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一次修法,两步到位”。此次个税法大修,一方面要考虑给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实施新税制预留一定准备时间,同时又考虑尽早释放减税红利。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之所以提出分两步实施,就是期待尽量让老百姓尽早享受到改革红利。
个税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五千元起征点是如何确定的?
二审稿明确,新个税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赡养老人支出可抵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抓紧制定中
专项附加扣除,这个看似专业的术语和每个人息息相关,也是个税法第七次大修的一个亮点。
根据草案一审稿,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决定草案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赡养老人支出,扩充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为更好维护权威,还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综合多方意见后表示,允许赡养老人支出税前扣除,旨在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
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说,把养老负担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不仅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和税制公平,还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现实中,有的人以工作忙、时间少、负担重等理由,孝老敬老不够,增加这一专项附加扣除后,为人子女也多了一份不能推托的义务和责任。
据了解,为更好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很多国家在征收个税时都引入类似的扣除。
此次个税法大修无疑是我国第一次在个税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相比政策本身,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如何落地更受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草案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在税法中明确,体现了税收要素法定的精神。下一步应通过法律授权,在实施条例中尽早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税法更规范公平,真正惠及百姓。
据了解,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并在政策设计上尽量考虑今后个体报税的便利化,尽量减少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自主申报。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几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通俗地讲就是,以后纳税时,除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还要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再计算要纳多少税。
“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党中央提出的个税改革目标。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个税法修改正是为了保障个税改革的顺序推进。
“综合所得”首次被写入其中: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但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个性化”缴税。根据决定草案,包括教育孩子、赡养老人、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或租房部分支出等开支,都有望在申报个税时抵扣。相比原先主要依靠单位代扣代缴的日子,今后缴纳个税可能每个人都会有份“个性化”账单。
“个性化”有赖于此次修改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个人除了“起征点”以外,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教育、医疗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实行综合计税,能够较好地体现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增强纳税人的认同感。而增强纳税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纳入综合范围的不同所得项目将合并计算纳税,税负的分配将更为公平。此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增强纳税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实行综合计税,能够较好地体现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增强纳税人的认同感。此次个税法修改,只是将四项所得纳入了综合计税,其他各项所得还是沿用原来分类计征的方式。
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二审稿吸纳了建议,对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为更好维护法律权威,还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将个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不仅仅指的是工资、薪金,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仍拟按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计算。
专项附加扣除,即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为什么免征额定在5000元?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就是所说的免征额为每月5000元。
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认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起征点除了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情况外,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直接税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虽然有人觉得5000元的标准离预想的有一定差距,但是如果大家仔细算一下,这次改革是综合改革,除了提高5000元基本减除标准之外,同时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可能你以前适用的是10%的税率,个税法修改以后就适用3%的税率,这是一个综合减税的过程。”
个税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但与以往几次改革不同的是,这次减税并不是单纯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
二是加进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三是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10%和20%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如以前3%的税率只适用每月0—1500元的应税所得,修改后适用于0—3000元的应税所得。
“应当说,这次‘三管齐下’的减税措施也是个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最高档税率为什么定在45%?
草案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5%的税率覆盖的是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在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档的低税率适用的。从我国现在的调节收入分配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率是保持包容性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要。
将给予稿酬收入怎样的纳税优惠?
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如何减税?
草案二审稿还对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明确。
一、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草案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几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用一道算式来表示就是:应税所得=年度收入-6万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也就是说,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原来的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新增了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这几类。这部分主要是照顾中等收入群体。
此次修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个人除了“起征点”以外,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教育、医疗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养老支出对个人负担也比较重,为进一步减轻他们的个人税负,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里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此次修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个人除了起征点以外,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教育、医疗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养老支出对个人负担也比较重,特别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快,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支出负担很重。为进一步减轻他们的个人税负,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里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
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刘昆在草案说明中指出,主要是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草案在征求意见时,网民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一致叫好,但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是否需要凭证,比如子女教育的入学证明、赡养老人的证明等。
据了解,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方法在将来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体现。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
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全国统一?
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政策,“起征点”地区之间没有任何差异。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全国“一刀切”,应当按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朱青回应道,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如果真按这个思路操作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如果各个地区“起征点”不同,就有可能发生由“起征点”较高的企业发工资而人却在“起征点”较低的地区工作。这种避税是很容易的。还有,在“起征点”高的地区注册公司,把单位的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但常年并不在此地工作。一旦“起征点”参差不齐并且差异较大,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
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如果大家都把职工放在“起征点”高的地区发工资,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发达地区,这样反而会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
明确公益慈善捐赠扣除
一是,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是,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档税率45%是否高了
草案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高收入群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留住、吸引高端人才。
那么,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45%的最高档税率,依据何在?
45%的税率覆盖的是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在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档的低税率适用的。从我国现在的调节收入分配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率是保持包容性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要。
“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没有采纳某些人的建议将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我想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考虑的。” 朱青认为,个人所得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它与社会保障制度搭配可以起到“抽肥补瘦”的作用。当然,个税税率过高不利于引进人才,但如果过低也不利于矫正收入分配不公。
朱青坦言,在制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时,国家一定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基尼系数常年在0.4这个国际警戒线之上,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居民消费能力的扩大,亟须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手段加以调节。党的十九大报告也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考虑,这次二审稿维持了45%的最高税率不变,应当说是合理的。
45%最高税率维持不变: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13万多条意见中,有不少关注修改后的个税税率,其中45%的最高税率是否下调也成为意见焦点之一。有声音认为最高税率偏高,不利于高端人才引进,甚至反而强化了高收入人群的避税动机,典型方式就是“钱在企业,少拿工资”。
此次决定草案沿用了草案一审稿的内容,维持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累进税率表中最高边际税率决定着对纳税人高收入段的调节力度,这个税率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说,考虑到近些年来一直较高的基尼系数,决定草案维持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变,体现了国家借助个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决心。
朱青介绍,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边际税率比我国低的国家有,但高的也有。如2017年经合组织国家35个成员国中,个税最高税率高于或与我国水平持平的就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多个国家。
朱青认为,关键是一个国家应依据本国国情,按照自己对公平和效率的偏好合理确定最高边际税率,让税收的公平与效率达到一种理想的平衡。
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决定草案拟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税率级距调整后,绝大多数按月领工资的纳税人,实际税负都会下降。收入越少的减税幅度越大;收入较多的减税幅度较小,但实际减的钱并不少。对部分高收入人群,工薪所得往往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关键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力度,进而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