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从市社保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的门诊大病,待遇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