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实施。64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申请注销清税文书免办、即办范围,简化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的流程和报送资料,使得税务注销更加方便快捷。但仍有部分纳税人对税务注销免办、即办的范围、程序和有关事项不够了解,建议纳税人重视操作细节,以充分享受税务注销优化提速带来的便利。
税务注销更加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优化了办理税务注销的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免办、即办税务注销。在此基础上,64号文件发布了系列措施,进一步简化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64号文件规定,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如果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且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只要纳税人相关财务报表、纳税申报等资料齐全,税务机关也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假如上述有关资料不齐,只要纳税人作出补齐资料的承诺,税务机关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7月1日起,依法破产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也可即时办理。64号文件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只要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对其欠税按照有关规定作“死欠”核销处理。
不仅如此,64号文件简化了非正常户注销的前置流程。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如果其在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的,可由税务机关直接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即可办理注销。
值得关注的是,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基础上,64号文件进一步减少了《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也就是说,自7月1日起,已办理实名认证的纳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必须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操作细节仍需关注
程序简化了,准备的资料少了,对于纳税人来说,仍需对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的一些操作细节予以关注。
对于承诺容缺办理注销的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将被税务机关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对于不符合一般税务注销即办情形的纳税人,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果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由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后,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不符合简化注销流程情形的非正常户纳税人,需先补办相关税种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才能办理税务注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