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优惠重点:
1、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2、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3、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
4、实现税制可持续。
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免除汇算清缴,12万指什么?包括年终奖吗?
【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键点】 年收入12万 年终奖并入
这段时间,相信不少人已经注意到这条消息了吧: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随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文件的发布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文件公布后,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除汇算清缴义务,那么年收入12万元是减除费用和扣除后的收入吗?
全年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它包括年终奖和分红吗?还是只是按个人薪金那一块累计?
看到这个问题,小编的“专业雷达”响了:全年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基础都包含哪些呢?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有哪几种计算方式?要不要算到全年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基础里面呢?等等一连串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温故一下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毋庸置疑的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那么问题是,纳税人取得了这四项收入(即综合所得)就需要全额纳税吗?年收入和年收入额是同一个概念吗?
其实并不一定哦,一般来说,年收入≥用于计税的年收入额。
例如: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两项所得的年收入额是用年收入减除20%费用后得到的;稿酬所得的年收入额则是按照年收入的56%(即年收入×70%×(1-20%))来计算的。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一次性领取的年金、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
那么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除汇算清缴义务,那么年收入12万元是减除费用和扣除后的收入吗?
其实,根据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的汇算公式就可以知道: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
所以,综上所述,年收入12万元是未减除费用和扣除的收入。明白了这个问题后,再回到那个会计的问题,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呢?
年终奖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综合所得的个税计税基础可以包括年终奖,也可以不包括,这就要看纳税人是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算还是单独计税了。
最后,小编想再提醒一点,如果年终奖并入了综合所得,年前发和年后发是不一样的哦。2019年12月31日前发, 属于2019年的综合所得;2019年12月31日以后发,就属于2020年的综合所得了。本月是2019年最后一个月,还有筹划的机会,大家可以提前测算下税额,抓住机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而此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要怎么计算?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80%*70%。
当年要补缴或者退税额=年度应纳个税-年中综合所得已申报预缴的税款。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个人实际工作是否为12个月,均应当按照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纳税人在按年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因此不宜因为其某个月未任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个税汇算清缴是单位一起申报还是自己申报?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纳税风险,因此,将这一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更为现实一些。
但不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
汇算清缴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注意资料的填报与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当年综合所得无论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补不退,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汇算清缴退税不加算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可见,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汇算清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正常补税不存在补缴个人所得税。但补缴平时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里写的是追缴税款,而不是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没有在追缴税款后面紧接着写上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时间
取得个人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