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建立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