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大兴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王女士入职某公司,岗位是会计兼文员。单位未与其签订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0月11日,王女士查出怀有身孕,单位知道后,在其怀孕5个月时,要将她调到收银员的岗位。因她不同意调岗,公司人事部经理虎某便口头通知将她辞退了。
王女士认为公司与自己解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9月6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王女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公司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否认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王女士应当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她提交的与公司人事经理虎某的录音可以证明其入职时间,但公司表示单位里没有虎某这个人,对录音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然而经仲裁委核查,公司在2014年3月10日开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介绍其单位员工虎某到仲裁委领取相关材料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所以,仲裁委认可虎某系公司员工,并认可其职位为人事部经理。同时,录音为王女士与虎某谈论关于调岗、被辞退等内容,该录音显示王女士是该公司员工,故仲裁委采信了她的主张,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有悖此条款,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