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7月30日,薛某(女)经人介绍至山东省日照市某水产公司上班,并被安排至该公司二车间从事包装工作。2014年7月24日20时许,薛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薛某之女李某将用人单位某水产公司诉至法庭,请求依法判决薛某生前与被告存在。庭审中,被告某水产公司认为,其虽以雇主形式对薛某进行管理,并对其发放工资,但薛某已年满55周岁,其与被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年满55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其与被告某水产公司的用工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薛某已年满55周岁,符合职工办理退休的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薛某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薛某并未享受相关退休待遇,且其日常工作都由被告某水产公司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薛某与被告某水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综上,本案中薛某在被告单位公司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薛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其从事的工作亦为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笔者认为,薛某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培培 牟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