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删除了对晚婚晚育进行奖励的规定。
广东省新计生条例修改了与 " 全面两孩 " 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婚假、晚婚假天数:广东省现在应当执行的婚假3天。晚婚假13天已取消。
晚育产假天数
晚育奖励,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未删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一)条例修改前的产假天数
国务院《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而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在实务中,深圳难产执行的是增加30天产假。
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另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修改前的深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综上,按照修改前的广东省条例及深圳条例规定,如果一个深圳女职工符合政策晚育,且符合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15(晚育)+35(独生子女)+15天(特区增加晚育假)=193天。
(二)条例修改后的产假天数
修改后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奖励;同时男方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 15 天。
再依据修改后的深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30(省条例奖励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相比原来少了20天,但男方陪产假多了5天。
产假173天,陪产假15天(二胎也可享受)。
特别提示:如果不属晚育,则无15天的特区晚育假,需在上述天数中减去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