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不考虑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特殊情形,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请按上述法条自行脑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在修订过程中,如有新消息将及时告诉您!
目前,我市产假是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正常98天产假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难产的可再增加30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15日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另外,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生第一胎的还有15日晚育假。
根据生育时的政策法规享受相关休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按照2015年的相关政策享受休假待遇。正常98天的产假,加独生子女奖励假35天,如是晚育可再增加30天产假,难产的再增加30天。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实施2016年的相关政策享受休假待遇。除正常98天产假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难产的可再增加30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15日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另外,符合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条件生育的,还有15日晚育假。假期从开始之日算起至结束之日,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若不执行可向劳动部门提出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维权。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正常98天产假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难产的可再增加30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15日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另外,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还有15日晚育假。 假期从开始之日算起至结束之日,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若不执行可向劳动部门提出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维权。
关于晚育假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其他产假根据广东省计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剖腹产是属于难产的。
根据有关规定,产假与年休假是相对独立的假期,互不影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另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市区事权划分有关规定,请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反映,或通过市政府信箱(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1)反映,由市政府信访部门转由相关部门处理。
附:各部门联系电话及地址: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5438399 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82918291-207 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东大门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6665374 地址:深南大道南山劳动大厦6楼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5228211 地址:深盐路盐田新区委大楼4楼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9990000 地址:宝安新城22区新安三路65号劳动办公大楼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8917170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
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 电话:88211835 地址:光明新区碧翠路1号(龙大高速光明出口对面)
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 电话:84622204 地址:深汕路坪山段583号坪山新区管委会大楼
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 电话:23336155 地址:观澜街道广场沿河路龙华新区管委会A303室
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 电话:28333167 地址:大鹏新区中山路5号大鹏新区管委会1506室
如有疑问,请拨打人力资源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正常98天产假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难产的可再增加30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15日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另外,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还有15日晚育假。
正常产假:98+30=128天 晚育产假:128+15=143天
难产产假:128+30=158 晚育难产假:158+15==173天
双胞胎产假:158+15=173天 晚育双胞胎产假:173+15=188天
来源: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相关知识】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没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
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
晚育年龄:(女24周岁,男26周岁)
1、晚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2、婚育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发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
我国法律: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