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解除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都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所谓的应得工资,是指税前工资,并未扣除和公积金之前的工资。
以上是经济补偿金正常的计算方式,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注意,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这里未考虑分段计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