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加班?
所谓加班,依据《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
2、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怎么算?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
按照目前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计算,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2030÷21.75天×300%×1=280元;休息日加班每天至少领取加班费:2030÷21.75天×200%×1=186.7元。
4、加班费基数包括哪些?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包括:①基本工资(底薪);②技术津贴;③岗位津贴;④物价;⑤全勤奖。
5、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6、弹性工作制节假日有加班费吗?
目前我国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俗称的弹性工作制。
并非所有岗位都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因此,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上下班时间不固定,用人单位对其也不作考勤要求,所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日超时工作的加班费以及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7、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加班?
我国劳动法对延长职工劳动时间作出了具体限制。但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公众利益需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设备检修保养: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国防紧急任务: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8、不愿加班,单位能否扣奖金?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员工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聘用方无权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扣发奖金。
9、哪些情况属违法安排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强迫加班加点: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超时加班加点: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法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劳动法规定看,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怎么理解这个“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如下: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不过,
什么又是基本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将基本工资视为和“标准工资”一个概念,明确“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实务中各地做法仍有差异。为了解决繁多的加班费争议,实务中很多地区支持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只要约定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法院就予以支持,算是对现实的妥协吧。
10.加班工资可以用奖金、过节费代替吗?
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而加班工资是法定必须支付的,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用人单位以发放项目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奖金,只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属于员工福利范畴,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是否发放过节费没有强制性规定。而加班工资属于法定工资报酬的一种,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过节费与加班工资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此外,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
11.周末或节假日开会或算加班吗?
对于单位组织的常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岗前培训或适应性培训,对老员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培训等,这些培训行为是围绕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展开的,属于工作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参加此类培训,应视为加班。
对于用人单位开展的福利培训,例如利用晚间或休息日聘请专家讲座,组织职工参加太极拳学习、书法辅导,鼓励职工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学历或职业资格培训等。这些活动是单位倡导、职工自愿参与,或职工要求、单位同意的。因为福利培训与业务工作无关,职工自愿参加,因此不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不能作为加班对待。
12.劳动者加班需要注意什么?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有必要保存好自己加班的证据。
实践中,劳动者能提供的事前证据主要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银行工资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等;劳动者还可通过与单位负责人的录音制造固定加班事实的证据。
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记录劳动者出勤上班的记录,能够直接证明劳动者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因此可以作为证明加班的初步证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需要加班的,必须按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才能被视为加班。劳动者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而留在单位工作的行为,可以视为“自愿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