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所需材料
(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副本数
1、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商事主体关于变更营业执照副本数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
(二)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申请补发
1、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商事主体关于补照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原件1份);
4、毁坏或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原件)(执照毁坏但可以辨认的无需提交此项)。
(三)申请补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母公司关于补发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决议或决定(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毁坏或未遗失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5、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原件)(执照毁坏但可以辨认的无需提交此项)。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接收材料;
网上办事流程
1、网上填报信息,提交申请;
2、网上预约;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办事窗口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注册大厅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
联系电话: 123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交路线:坐390路、机场10路荔香公园站、坐74路、101路到研祥科技大厦站、
地铁路线:罗宝线(1号线)到地铁桃园站下,步行至南山医院站转乘350路到荔香公园站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盐田局注册大厅3、11、12号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市直单位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 8885622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交路线: 盐田外国语小学站 68路; b629路; b701路; b785路; m444路
地铁路线: 无
深圳市宝安区联办大厅10楼、15楼
服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
联系电话: 123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交路线: m385路
地铁路线: 环中线洪浪北下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理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四条
在线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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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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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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