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多种情形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网上申请:在市场监管局官网的网上业务办事区,点击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选择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理由,提交成功后,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 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二)现场申请:商事主体经办人到辖区监管所窗口填写《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原件(正或副本均可)、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辖区监管所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 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为方便办事,建议使用网上申请途径。
商事主体因为未按时报年报或通过住所查无下落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按照“一事一移”的原则,逐个消除载入事由,逐个申请移出;如其中存在因地址无法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的,则必须在其他载入情形(如未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均恢复正常状态后,最后才能处理因地址无法联系被载入异常的移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