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朱某系某公司员工,根据合同的约定,朱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2013 年 4月15日,朱某在生产车间被机器砸伤。同年6月28日,朱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公司于当日按十级伤残标准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不得就此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后朱某的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同年11月,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对于朱某与用人单位签署的上述赔偿协议能否予以撤销,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不能撤销。主要理由有:1,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过程中,双方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结合赔偿协议金额及法定赔偿标准来看,双方协商的费用与法定赔偿标准之间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3,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劳动者应当预见可能与法定赔偿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劳动者签订协议的行为,可视为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和放弃。该处分、放弃行为并不违反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以撤销。因为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劳动者对自己受到损害的大小并不能确定,用人单位可能欺骗或误导劳动者,或从经济上胁迫劳动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工伤赔偿待遇标准属于法定强制性标准,故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只要低于法定标准,就应具有可撤销性。现劳动者在一年撤销期内请求撤销,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不明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朱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5万元赔偿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维持稳定社会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出发,不应当予以撤销,应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