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费 基本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0259元(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753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