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陈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服务型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拟于下月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其一次性补偿金,请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最新免税标准是多少?
地税局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4310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