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婚假天数、晚婚假天数、产假天数、陪产假天数
(婚产假天数汇总表2017)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 | 实施日期 |
河南 | 21-28 | 原18天取消 | 98天+3个月 | 30天 | 2016年5月27日 |
海南 | 13天 | 原7天取消 | 98天+3个月 | 15天 | 2016年3月31日 |
黑龙江 | 15-25天 | 原18天取消 | 180天 | 15天 | 2016年6月21日 |
甘肃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异地生活25天) | 2016年4月1日 |
陕西 | 3-1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168天 | 15天/异地生活20天 | 2016年5月26日 |
吉林 | 15天 | 原12天取消 | 158天(可延长至1年) | 15天 | 2016年3月30日 |
福建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至180天 | 15天 | 2016年2月19日 |
河北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3月29日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1月20日 |
内蒙古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2016年3月30日 |
辽宁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3月22日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异地生活20天 | 2016年1月16日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1月20日 |
山东 | 3天 | 原14天取消 | 158天 | 7天 | 2016年1月22日 |
湖南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2016年3月30日 |
四川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2016年1月22日 |
贵州 | 13天 | 原1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4月1日 |
云南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30天 | 2016年4月1日 |
青海 | 15天 | 原7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3月25日 |
宁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2016年1月22日 |
广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2016年1月15日 |
重庆 | 15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可休止子女一周岁) | 15天 | 2016年4月1日 |
北京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可增加1至3个月) | 15天 | 2016年3月24日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2016年1月14日 |
上海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10天 | 2016年3月1日 |
江苏 | 1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2016年3月30日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2016年1月14日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2016年1月13日 |
广东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78天 | 15天 | 2016年9月29日 |
西藏 | 3天 | 7天 | 一孩1年,二孩4个月 | 无 | 1992年5月8日 |
新疆 | 3天 | 20天 | 128天 | 15天 | 2002年11月28日 |
整理:中盛商务CNZSHR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9月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做出具体规定。另外,广东女职工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广东省 产假天数98+80=178天 婚假3天 陪产假15天)
9月29日,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施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10月10日,市卫计委表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计生方面的假期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条件生育的,还有15日晚育假。(注:深圳市拟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规废止决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线上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
难产的可再增加30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15日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假期从开始之日算起至结束之日,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若不执行可向部门提出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维权。
深圳妈妈休产假天数:
①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193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③ 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天数。
符合23周岁后生育一胎的:
1、如果是顺产,可休产假:98天+80天+15天=193天
2、如果是难产,可休产假:98天+80天+15天+30天=223天
生育二胎的:
1、如果是顺产,可休产假:98+80=178天
2、如果是难产,可休产假:98+80+30=208天
多胞胎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再累加天数的,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原标题:深圳拟废止特区人口与计生条例
金羊网讯 记者王俊报道:听到这个消息,深圳的准妈妈们肯定会心碎一地。今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深圳市卫计委就《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7月17日至8月15日,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深圳妈妈产假或比省和国家多30天,对于这个福利深圳的准妈妈们满心欢喜,谁知道“画风突变”——深圳市拟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规废止决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线上公开征求意见。准妈妈们要哭了:说好的增加30天产假呢?怎么说没就没了!
2013年,深圳市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替代实施了近2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稳定深圳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在市法制办审查期间,广东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条例》,对再生育条件、产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
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计生法》和《省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
链接:
深圳市卫计委告诉你,广东省条例修订后,深圳妈妈生育一胎、二胎怎么休产假?
问题1:最新产假的政策什么时候施行?
答: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2:现在深圳的产假政策到底是怎样的?
答: 根据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条件生育的,还有15日晚育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问题3:9月29号前正在休产假的,也能享受新政策吗?
答: 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问题4:新的产假政策,是不是要深圳正式发文才能执行?
答: 不用等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将遵照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问题5:什么情况可以再生育?
答: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问题6:新条例实施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咋办?
答: 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对比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政策内生育对待。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的正确打开方式如下:
①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193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③ 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原标题:
深圳准妈妈要哭了!增加的30天产假或将没了
听到这个消息,深圳的准妈妈们肯定会心碎一地。今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深圳市卫计委就《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7月17日至8月15日,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深圳妈妈产假或比省和国家多30天,对于这个福利深圳的准妈妈们满心欢喜,谁知道“画风突变”——深圳市拟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规废止决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线上公开征求意见。准妈妈们要哭了:说好的增加30天产假呢?怎么说没就没了!
2013年,深圳市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替代实施了近2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稳定深圳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在市法制办审查期间,广东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条例》,对再生育条件、产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
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计生法》和《省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来源:金羊网 记者:王俊)
深圳拟废止特区人口与计生条例 说好的增加30天产假呢
(来源:深圳卫计委)
要问深圳的准妈妈们最关心啥除了宝宝的健康
肯定就是“休产假”了!
今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深圳市卫计委就《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计生条例请你提意见:产假或有望增加30天!)
7月17日至8月15日,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妈妈产假或比省和国家多30天!同意的赶紧表个态!)
……
眼看这增加的30天产假就到嘴边了深圳准妈妈们满心欢喜期待着“条例”快快实行就能在家多陪宝宝一个月了可!是!
万万没有想到画风突转增加30天产假说没就没
深圳市拟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举也意味着深圳市计生工作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法规废止决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线上公开征求意见。
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
2013年,深圳市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替代实施了近2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稳定深圳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在市法制办审查期间,广东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条例》,对再生育条件、产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
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计生法》和《省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
说好的增加30天产假就这样飘走了……别沮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毕竟还有至少178天产假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