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实施上述,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15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费率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此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再次对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提出三点要求,一是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三是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力市场体系。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近两年来国家出台的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以及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6条惠企减负政策措施,供企业查询了解。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减负政策 | |||||
序号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政策执行时间 | 惠及企业类型 | 政策类别 |
一、社会保险 | |||||
1 |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 |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四条 | 小型、微型企业 | 社会保险补贴 | |
2 | 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 | 2016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执行 | 所有企业 | 降低社保费率 |
3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 | 2016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执行 | 所有企业 | 降低社保费率 |
4 |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 2015年10月1日起 | 所有企业 | 降低社保费率 |
5 | 1、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2、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5年6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 | 2015年10月1日起 | 所有企业 | 降低社保费率 |
二、住房公积金 | |||||
6 | 1、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以各地具体文件为准) | 2016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执行 | 所有企业 |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