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时间 :2023-09-04 来源:国务院 浏览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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