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年底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
上世纪八十年代,外资企业在工资分配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允许这些企业可以不比照国有企业发放各类餐补、交通等等,以年终加发一个月工资来代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十三薪更多体现了各类补贴的综合发放。
现在随着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改革,一些内资企业也借鉴了十三薪的办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很多企业的十三薪具有一定的年终奖励性质。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两者区别在于,“十三薪”更能体现激励的公平性;年终奖更能体现绩效考核的结果。
“十三薪”和年终奖一样多吗?
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两者在计算基数上略有区别:年终奖在计算数额上,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对于“十三薪”的计算基数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者当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年中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解除前劳动者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十三薪的计算基数。
“十三薪”怎么发?
与年终奖一样,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十三薪”作出具体的规定,它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
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因此,关于“十三薪”的发放,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出勤率不良、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
发不发只能看老板心情?
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要拿到年底双薪,必须符合诸多条件:
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
条件如此之多,是否意味着发不发“十三薪”和年终奖,都要看老板是不是开心?事实上,十三薪和年终奖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年底拿“十三薪”或年终奖的权利,务必事先明确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熟悉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有“十三薪”或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单位就应按规定足额发放。
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年终奖和年底双薪有什么区别呢?
年终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年度考核情况,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年底双薪也指“十三薪”,即第十三个月发的工资。年底双薪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主要是外资企业在实行。因为当时的政策允许外企可以不比照国有企业发放各类餐补、交通补贴等等,以年终加发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所以当时的年底双薪比较偏向于全年各类补贴的综合发放。
随着改革开放,一些内资企业也借鉴了年底双薪的办法,到现在,年底双薪的意义就比较偏向于年终奖励了。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的区别呢,说直白一点,就是年底双薪受众面广,符合要求的员工都能拿到,而年终奖则需要根据员工的考核来定,不同员工得到的年终奖往往不一样。
但,仍然有很多人会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搞混,这两者是不一样滴!所以,提醒找工作的时候要注意问清楚哦,如果合同上有说明年底双薪,则不管公司经济效益如何,都会按照合同来发放。而年终奖,就会和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具有不确定性哦!
你知道年终奖和年底双薪是怎样计算的吗?
年底双薪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有章可循的。
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以一个月底薪为主,那么按照规定执行。不过即使以一个月底薪为标准,不同的用人单位也有不同,比如有些单位要求在职半年以上才能有一个月底薪,低于半年要扣半,而有些则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正式员工都享有年底双薪。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劳动者当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年中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年底双薪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解除前劳动者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年底双薪的计算基数。
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就有更多不确定性了,这个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老板的良心啦。
不过年终奖的计算标准,肯定离不开员工的绩效考核,表现越好给公司带来越多效益的员工,年终奖往往更高。还有一些企业计算年终奖的时候还会加入员工在该公司的工龄,工龄越长,拿到的年终奖基数就越高。
当然啦,年终奖的发放形式也有不同,有些是直接给现金(红包或者打款),有些是给予物质奖励,还有些是精神奖励(奖牌、勋章、旅游等)。
因为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到年底能不能拿到这两笔钱,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司的效益和老板的人品。有些公司年底给员工发放的购物卡呀用品食品类其实也属于年终奖的一部分了。
年底很多用人单位为缩减开支,都会选择在这个时候裁员,或者一些原因劳动者辞职。那这些人能拿到年终奖和年底双薪吗?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合同里有写明会有年底双薪或者年终奖,而用人单位却没有执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这笔钱。
同样地,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标明说有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那么离职员工和新进职工同样享有。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另外,还有3个问题需注意!!!
一、是否正式工不能作为发放条件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的制定及发放,用人单位需向职工公示并告知。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这个意思就是说,公司可以依法制订“年底双薪”的发放条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为年底双薪的发放条件,否则就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二、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时候,以合同规定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发放条件不明确,可申请劳动仲裁合理分配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的规定不明确,应当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否则也是属于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一般来说,如果员工能够充分举证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惯例、当年度单位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等事项的,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支持职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