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看来,证据是决定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那么,在追索欠薪的诉讼中,者掌握和应用哪些证据胜算才大呢?
【】有劳动合同≠存在欠薪
2016年6月11日,刘琳萍以公司拖欠其两个月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依据是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其月工资为4800元,而公司一直未支付。半个月后,公司提出答辩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和没有向刘琳萍发放过工资属实,原因是刘琳萍一直没有前往公司上班,公司没有对刘琳萍实际用工,因此,刘琳萍无权向公司索要工资。鉴于刘琳萍未能提供自己已经上班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发放公司以劳资双方存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是,刘琳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自然不存在用工行为,彼此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刘琳萍没有付出劳动,也就不能仅凭劳动合同索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