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看来,证据是决定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那么,在追索欠薪的诉讼中,者掌握和应用哪些证据胜算才大呢?
【】时间差异应由单位举证
2016年7月8日,当闵先萍依约到公司结算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时,发现公司给出的欠薪时间只有三个月计7500元,而自己掌握的是四个月计10000元。面对闵先萍的质疑和查账请求,公司却一口拒绝,甚至还明确表示:要么按三个月领回去,要么一分也别想拿。无奈之下,闵先萍只好照办。后来,她又觉得越来越难以接受。为讨个说法,遂在一周后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闵先萍的诉讼请求。
【点评】
闵先萍的请求应获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也指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表明:“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正因为公司负有举证义务却拒不提供账目,所以,公司只能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