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签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张某于2013年10月1日入职某饮料公司并担任送货司机,并工作至2014年8月31日。离职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饮料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饮料公司则辩称张某入职后,公司曾多次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转移登记证等证件以便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张某均不实际履行,反复拖延,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
法院认为,张某在饮料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张某,故判决饮料公司支付张某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47元。
解析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后,应当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则需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饮料公司虽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张某,但既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亦未及时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故应承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