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法定事由终止第二次合同无效
2011年11月28日,李某入职某技术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两次合同,期限分别是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28日、2012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9日。
2015年10月16日,该技术工程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李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与技术工程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规定,公司理应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单方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技术工程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该技术工程公司与李某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者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无法定事由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的技术工程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