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表没有员工签名法院不予采信
张某于2012年10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裁,直至2016年1月21日双方解除。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张某正常工作至2015年11月25日,并提交了考勤记录,张某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虽载明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考勤状态为未签到,但该考勤记录未见有张某签字确认,张某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采信张某之主张确认其正常工作至2016年1月21日,判决公司支付张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49872.8元。
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出勤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科技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上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在劳动者不予认可时,考勤记录就无法证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法院进而采信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