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如何申请生育费用报销
一、适用人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适用情形
职工及职工未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 1年的职工,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 1 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 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 12 个月后的 1 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3.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 1 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备注: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职工正常参保期间发生的费用
三、申请报销流程方式—-网上办理:
参保人在个人网上服务系统https://sipub.sz.gov.cn/hspms/)申请预审核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资料,等等待预审核结果收到预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后邮寄资料到指定备齐资料到就近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受理后,工作人员对受理业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核后作出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决定。
方式二:窗口办理;
1.参保人在个人网上服务系(https:sipub.sz.gov.cn/hspms/)中填写申请表;
2.备齐资料到就近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报销申请;
3.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4.受理后,工作人员对受理的业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核后作出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决定。四、申请材料:
(一)职工报销本人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原始收费凭证(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院公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报销住院费用的提供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4.门诊病历/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明确手术方式和休假天数的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
5.参保人银行账号(如办理了金融卡,默认金融社保卡账户);
6.承诺书。
备注:计划生育信息已实现市内数据共享,在市内已办理全员生育信息登记的无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二)职工报销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原始收费凭证(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院公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报销住院费用的提供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4.门诊病历/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明确手术方式和休假天数的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
5.结婚证;
6.末就业配偶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7.失业登记证明(盖当地就业保障部门公章;已开具“市失业登记证明”的可:提供;未就业配偶为在读大学生,无法开具失业登记证明的,可提供在读学校的在读证明);
8.参保人银行账号(如办理了金融社保卡,默认金融社保卡账户);
9.承诺书。
备注:计划生育信息已实现市内数据共享,在市内已办理全员生育信息登记的无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五、待遇标准: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订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单胎顺产:2700元;
3.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
4.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 36元,含节育器费;
2.流产术(压吸宫):每例 102元;
3.流产术(钳刮术):每例 180元;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
5.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每例 115 元,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每例 240 元,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每例 120元;
9.输卵管复通术:每例 2400 元;
10.输精管复通术:每例 1860 元。
计划生育手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六、其他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 1年的职工,正常参保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
(二)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