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行政处罚】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修订版)

时间 :2021-06-21 来源:深圳市人社局网站 浏览 :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修订版)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按照违规参保人数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分别处以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分别处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罚款。《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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