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逆向派遣,员工按累计工龄计算经济补偿
河北女孩周晓娟于2012年1月被业晨榎公司招聘为导购员,但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变成了多员缘劳务中心。就这样,她成了一名派遣工,此后又被业晨榎公司派到超市工作。
一年后,业晨榎公司将周晓娟提拔为业务员,但其派遣工的身份并没有改变。2016年1月,周晓娟升职为督导员,负责管理十几家超市的导购工作。此时,业晨榎公司直接与她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初,公司经营发生变化,领导打算将周晓娟调到外埠工作。她不同意,公司便从5月起停发其工资。2017年8月,她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辞职,然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从2012年1月起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庭审时,业晨榎公司称:“周晓娟入职之初是导购员,后来升职为业务员,再后来才升任督导员。在成为督导员之前,她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升任督导员之后本公司才与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她之间的是从2016年1月起建立的。”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业晨榎公司向周晓娟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5.6万元,其中经济补偿是从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的。
明明是周晓娟2012年1月与多员缘劳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一次,2016年1月才与业晨榎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的,为何经济补偿要从2012年1月起计算呢?
其中的原因有二:首先,2012年1月招聘、面试、入职,都是由业晨榎公司人事部进行的,周晓娟提供往来邮件作为证据。入职当天,她在业晨榎公司人事部的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等均由该人事部人员单方填写,不仅当时没有多员缘劳务中心的人员在场,其后周晓娟也从未去过该劳务中心。
其次,周晓娟入职后,虽然从导购员升职为业务员、督导员,工作范围仅在原基础上有所扩大,从劳动合同及双方在庭审时的陈述能够确定,她从入职一直持续工作至2017年8月辞职,从未有过间断。所以,对于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因而应从2012年1月起按累计工龄计算周晓娟的经济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