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全国家庭服务业分级制度,严格证书管理,维护证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是表明持证者具有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是者在家庭服务业求职、上岗的有效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或雇主聘用家庭服务员和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服务员是指进入家庭并根据合同约定为所服务的家庭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二章:职业培训
第五条: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一印制,并进行管理和发放。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组织实施。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为扩大培训受益面,可以授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服务业、相关社会团体、家政服务公司、有关的技能培训院校等机构,对家庭服务员进行培训: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社团、企业或者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
2、具备相应的师资条件,至少符合以下标准:
(1) 培训教师:至少3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职业道德教师:1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要求持有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师资证书或本协会培训认证的师资证书。
3、具备培训所必须得场地、办公用房、设施设备,至少符合以下标准:
(1) 理论教室:可组织学员授课的场地和配套多媒体教学设备。
(2) 实操教室:可组织实际技能操作,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并具备家庭服务相关的实操教学设备及资料。
4、教学资料
具备家庭服务员培训必须的教材,多媒体辅导材料和分析库等。
5、具备完备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 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 教学管理制度;
(3) 组织管理制度;
(4) 教室管理制度;
(5) 财务管理制度;
(6) 设备管理制度;
(7) 鉴定质量保证体系,能形成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
6、固定资产及经费来源
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7、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单位,能自觉接受协会考评监督。
8、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符合授权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单位可以向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提出申请,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审查同意后,即与授权的单位签订授权委托责任书,明确相应的权利与责任;颁发授权证书,明确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核发的授权期限、范围与等级等。授权期满,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综合评审合格的,可继续授权。
第七条:授权单位必须做好有关鉴定、发证的统计工作,并建立和妥善保管发证档案,并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及时向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汇总报告。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服务员可以申领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
1、初中文化或同等学历;
2、年龄16周岁以上;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有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5、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从事家庭服务满一年的初级家庭服务员可以申报中级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的培训与考核。中专、高中或同等学历人员可直接申请中级家庭服务员的培训与考核。中级家庭服务员工作满一年的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高级家庭服务员的培训与考核。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要求家庭服务员的培训授课时间为:初级7—10天,50—80课时;中级8—15天,60—100课时;高级20天,150—180课时。
第九条:申请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需按要求填写《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申请表》(一式两分),并持本人有关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健康证明、两寸同底照片6张,到指定的地点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和在考试点参加考核鉴定。
第十条:全国家庭服务员的培训,应使用中国家庭服务协会制定或认定的统一教材,以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定期公布的教材为主,同时增加地方区域性相关内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行理论教学与技能操作训练相结合。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员的培训和考核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授权的培训单位进行,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一签发培训授权证书,版式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编印。考核合格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签发家庭服务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证书,并采取一人一号一证一照片的办法,对培训合格人员在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官方网站“中国家庭服务网”上进行公示,供用人单位和消费者在该网上进行核查,以防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由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试题,统一要求进行。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部建立统一的试题库,每次分级考试应该在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试题。
第十三条:已在岗的家庭服务员申领定级或升级的《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的相关条件;
2、经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3、有家政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应加盖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和培训单位的印章,并加盖培训机构的钢印,培训单位要求严格印章和钢印的管理。
第十五条:凡属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单位签发的《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及学籍档案管理费20元/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只收取10元/人的工本费、档案管理费。)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
第十七条:《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因故遗失,可以向原证书核发单位申请补****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责成授权培训单位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认真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部负责学籍资料管理适时制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考核标准及考试试题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对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骗取、伪造、涂改《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或违反规定发放的《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无效,并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收缴、注销,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被授权的培训单位必须与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签订责任书。如果培训单位不能保证培训考核质量或未履行相应职责与义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批评、直至取消其授权。《全国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签发,但培训单位负责培训质量,采取谁培训谁负责的办法区分责任,强化管理。对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滥发证书的授权单位,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直接取消授权,对违反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全国范围内的家庭服务员的培训发证,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6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