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时间 :2020-12-09 来源: 浏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单位、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缴费时,存在伪造工资台账、证明材料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导致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或者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移交税务机关核查处理,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相关查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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