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时间 :2020-12-31 来源: 浏览 :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四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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